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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所文摘曹晶美国的死刑保留政策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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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相继废除死刑制度的当代,美国作为被世界公认的高度文明的国家却独树一帜地保留着死刑制度,仿佛和中国一样,继而使美国的国际形象因死刑问题而成为众矢之的。受西方国家反对死刑思想的影响,以及美国国内民权运动的兴起,20世纪60年代初,以美国国内的民权组织、律师团体为代表的非官方组织拉开了反对死刑运动的帷幕。

在美国国内近四十年的死刑存废之争中,和中国一样,死刑反对论者的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明显的压倒性优势成为美国当代死刑制度研究的主流观点。但是,实践中美国死刑制度并未表现出短时间内即被废除的迹象,反而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年福尔曼案中首次对美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宪法性解释以来,死刑制度的宪法性地位得到了确认与巩固,使得死刑得以在当代美国仍然适用。

为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力排众议为美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做出合宪性司法解读?带着这一疑问,本文将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美国死刑制度的保留给出的理由进行细致考察,以期对美国逆世界废除死刑潮流而行的保留死刑作出解读,也使同样作为大国的中国的死刑废除之路提供冷静思考的样本,为中国死刑废除理论提供一个域外的答案。

福尔曼案:美国新死刑保留主义的里程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年福尔曼案(Furmanv.Georgia)中判决死刑的适用违宪后,形成了一个短暂的中止执行死刑时期。虽然福尔曼案判决“死刑的适用”违宪,但是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并未直接判决死刑本身违宪,从而为四年后格雷格案(Greggv.Georgia)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修改后的各州死刑立法合宪留下了余地。应当说,福尔曼案开创了美国死刑立法受宪法审查的新时代,同时开创了美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在宪法框架下寻找理论依据的新思路,即通过对死刑立法的不断修正实现死刑的有限保留。

(一)福尔曼案:死刑的存废之争在现实司法制度中的较量

福尔曼案发生前,美国死刑的存废之争还只是思想上的争鸣,集中于死刑是否具有道德或宗教上的价值,是否具有恢复性司法功能,是否具有威慑功能等的讨论,而这些理论争鸣尚未能发生影响死刑立法走向的实际效果。直至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出于对黑人群体应获平等权利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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